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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16 2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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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建议改善方法 (二)
第八条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以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非凡,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供应审委会作为审议参与。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非凡者得延伸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任务。
第九条 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关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定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用结果者。
(二)关于公司商品发卖或售后效劳,研提详细改良方案,具有严重价值或增进收益者。
(三)关于商品修护的技能,提出改良办法,值得执行的。
(四)关于公司各项规章、准则、方法供应详细改善建议,有助于运营效能进步者。
(五)关于公司各项功课办法、顺序、报表等,供应改好心见,具有降低本钱、简化功课、进步任务效率的成效者。
(六)关于公司将来运营的研讨开展等事项,提出研讨申报,具有采用价值或结果者。
第十条 前条奖励的规范,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辨别逐项钻研并评订分数后,以总均匀分数依下表拟定品级及其奖金金额。
第十一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核定以为不宜采用实施者,应交由人事部司理据实委婉签注来由告诉原建议人。
第十二 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核定以为可以采用并实施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人事部司理于审委会核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具体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实施后对公司的能够奉献、审定品级及奖金数额与来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运营会议复议后由总司理审定。惟经审委会定其品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抉择后即按品级发给奖金。经运营会议复议后以为可列为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审定。
第十三条 为防止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后果的公道起见,人事部司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护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一起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均匀发给。
第十五条 有下列各景遇之一者,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不得请求核奖:
(一)各级主管人员对其自身职掌局限内所作的建议。
(二)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讨任务而提出与该任务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为营业、治理、技能的改良或任务办法、顺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功课,而获致的改良建议者。
(四)统一建议事项经别人提出并已取得奖金者。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各单元若有任何问题或坚苦,需求处理或改良时,经呈请总司理核准后得公开向员工寻求定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得依本方法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建议案的最终处置景遇,应由人事部告诉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管采用与否均应由人事部担任归档。经审定给奖的建议案,并应在公司发布栏及第二局部月刊中表彰。
第十八条 本方法经呈请总司理核准后发布实施,修订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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