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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普公司员工退休准则施行细赠
2011-09-19 21:51:27
 

乔普公司员工退休准则施行细赠

一、乔普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细则执行。
二、员工效劳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请求退休。
三、员工有下列景遇之一者,可敕令其退休。
1.心神损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职务者,或因伤痊愈特准病假时期仍未康复者。前项第一款规则的春秋,如其效劳单元主管以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司理核准,酌予延伸,延伸刻日最高以5年为限。
2.年满60岁者;
四、前条所满意神损失,系指神禁受毁伤及精力变态,不克不及医治者。所称残虚,系指具下列景遇之一者:
1.掉残视觉者;
2.掉残听觉者;
3.掉残言语功者;
4.请求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请求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司理审定。敕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效劳单元填报。前项心神损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病院的医师证实为凭。
五、中请退休或敕令退休者除按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厦退休福利基金方案请领退休金外,掉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六、由董事会就其效劳景遇厦对公司奉献成果核给特殊退休金。
七、本方法所称效劳年资及春秋的认定,均自效劳乔普公司(或出世)的年、月、日起实足核算,停薪留职期问,其效劳年资以中缀核算。
八、本细则经总司理核准后人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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