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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3-06 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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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抚恤细则
一、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遏有伤病亡故时,其抚恤工作悉依本细则处理。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固执行职务而致工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l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来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来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目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以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乔普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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