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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普房屋津贴细则
2011-04-18 23:23:45
 

乔普房屋津贴细则

一、房屋津贴给付细则
(一)乔普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须依本规则给付。
(二)凡外务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地域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因该员工自行申请,经主管复核,由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中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域效劳者: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者。
3.调离是出于自愿者。
(四)外务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需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部中止支付。
二、员工住宅贷款细则
(一)为促进员工福利,辅佐员工置办住宅,使其安居乐业,特制定员工置办住宅不加利息贷款办法。
(二)核发对象及条件
1.限乔普公司员工,尚无自有房屋且已结婚(舍配偶的名义),而以本人或配偶名义置产者的;
2.年满25岁,在本公司年资满3年以上者;
3.所购房屋限于自用,且坐落于效劳地域,可通勤的地点。
(三)核发金额规则如下:
核发金额最高不得超越申请人全年薪资。
(四)年度核发贷款总金额由“福利委员会”以年度预算编列,以申请的先后次第贷完为止,当年度未贷到的,下年度优先贷放。
(五)贷款的住宅自购房契约生效之日起至获得一切权两个月为止,逾期以弃权处置。
(六)贷款金额由福利金出,还款日自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分5年每月自薪资中扣除,如贷款未还清即离职,应在离职前出借剩余贷款。
(七)员工住宅贷款未还清前即出卖或出租时,应将剩余贷款还清,但因职位调迁在不能通勤的中央效劳时,不在此限之内。
(八)员工贷款时,每月还款总数额不得超越员工每月月薪的l/2。
(九)保证规则
1.保证人两人,不可互保,且各项贷款的保证人不可为同一人;
2.保证人限本公司员工,且在本公司效劳满3年以上的;
3.若保证人因故需退保时,颓待申请人觅妥保证人后,始可退保,但若保证人离职,则必需在一个月内另觅保证人,否则全数收回贷款;
4.员工无法还清贷款时,由保证人担任出借。
(十)员工贷款的住宅,每年需缴地价税及房屋税进福利委员会备查。
(十一)贷款申请手续。
1.填写申请书;
2.缴验有关证件;
3.填写借款契约书;
4.填写保证人保证书;
5.送各部厂总务助理干事转送“福利委员会”审核。
(十二)本办法由“福利委员会”经过,并呈报主管机关棱准后,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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